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发改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 琼发改价格[2007]671号)


各市县物价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快燃煤机能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电煤价格变动报告制度。燃煤电厂应按有关要求,将电煤价格、运价、平均含硫量、煤耗等有关数据的变动情况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制度。燃煤电厂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档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接受省发改、环保、价格部门的核查。
  三、建立烟气自动在线监测制度。省环保部门和省电网公司负责实时监测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控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环保部门、省电网公司联网,向省环保部门、省电网公司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四、建立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公示制度。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电网公司每月计算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各燃煤机组上月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1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五、相关电价的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