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收取清理场地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沪土发[1990]122号 1990年9月20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
根据《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除用于农业耕作外,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在领取使用文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开发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土地开发统筹费,收费标准业经市物价局批复下达。关于清理场地保证金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清理场地保证金按临时使用带征土地开发统筹总额的25%计收,如每处临时用地清理场地保证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自一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