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商务厅关于重新核定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7年7月9日 琼发改收费[2007]717号)
有关市县物价局、商务局、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为加强我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精神,经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商务厅共同研究,并参照其他省市的计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现就我省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轿车、越野客车、栏板式货车(皮卡类)按排放量、货车按载重量、客车按座位,以及各类车型的使用年限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提供交易场地和服务设施及验证、设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及供求信息咨询、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检测、保险、纳税等服务。
三、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二手车交易市场专用服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有关市县物价局、商务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以维护正常的二手车经营秩序。
五、本标准从2007年7月20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轿车型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序号 | 车辆排量(L) | 使用5年(含5年)以下 | 使用5年至10年(含10年) | 使用10年以上 | 备注 |
1 | 1.1L以下 | 300 | 250 | 200 | |
2 | 1.1L-1.6L(含1.6L) | 400 | 300 | 200 | |
3 | 1.6L以上-2.0L(含2.0L) | 450 | 350 | 200 | |
4 | 2.0L以上-2.5L(含2.5 L) | 550 | 450 | 250 | |
5 | 2.5L以上 | 650 | 550 | 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