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问题的批复
(2007年7月26日 琼发改收费[2007]844号)
海南和弦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收费,其标准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4]697号)规定标准执行。
附: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海南行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的请示》(琼车评[2004]01号)和《关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试行期间成本费用和财务收支情况,经研究,重新审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按一分服务、一分收费。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见附表),向委托单位(人)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标准表
档次 | 评估金额 | 分段累计费率 | 备 注 |
1 |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 1% | 最低收费200元 |
2 |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 0.9% | |
3 | 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 | 0.8% | |
4 | 1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 | 0.7% | |
5 | 20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 | 0.6% | |
6 | 25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 | 0.5% | |
7 | 30万元-35万元(含35万元) | 0.4% | |
8 | 35万元以上 | 0.3% | |
摩托车每辆收费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