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8月23日 琼发改收费[2007]965号)
陵水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批准陵水县土地交易所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陵发改[2007]61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一)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的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服务费。在办理土地交易手续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土地交易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服务、核实产权、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土地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和截留。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收费应按琼价费字[1993]150号和琼价费字[2000]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档 次
| 土地交易价格总额(万 元 )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率
| 备 注
|
1
| 100以下(含100)
| 0.5%
|
|
2
| 100-1000(含1000)
| 0.28%
|
|
3
| 1000-3000(含3000)
|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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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00-1亿
| 0.08%
| 1亿以上部分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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