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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房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房屋各分项的初验、复验共两次为准,超过两次验收的其超过次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2元/次计收验收人工费。

  房管部门代办验收取费标准按照沪房(88)商字发第151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计收。

  收取的验收人工费作为房管部门的业务收入。

  八、凡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隐蔽结构损坏或发现隐蔽工程遗漏项目,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后果的,房管部门应责成建房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九、新建房屋的保修

  1、保修期限新建房屋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以房屋交付使用后第一户使用人办理承租手续之日为起算日期。

  2、保修范围

  (1)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屋面、外墙渗水)自然损坏的;

  (2)房屋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损坏的;

  (3)房屋给水、排水、电气、卫生设施损坏的;

  (4)房屋钢、木门窗零件和室内装饰等损坏的;

  (5)房屋附属设施损坏的。

  3、房屋交接时,建房单位应与房管部门订立房屋保修协议,协议格式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协议应明确保修单位、住户的报修地点和修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保修范围、报修地点、方法和修理期限应向住户公布。

  (1)报修方法和地点

  保修单位应采用固定设点、设立报修箱等制度来方便住户的报修。

  (2)修理期限

  对住户报修的水、电设施损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项目,一般在三天内给予修理,其中,需搭设脚手修理的,保修单位应在一周内派员到现场查勘,确定修理期限并告知报修人。

  (3)房管部门在房屋保修期内应经常巡视检查空关房屋的情况,对发现保修范围内的房屋修理项目,及时督促保修单位修理。

  (4)对影响住户正常使用的修理项目保修单位不按时修理的,住户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办修理,房管部门与住户按实结算修理费用。同时,房屋使用人和房管部门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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