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单位自行组建的房屋,委托单位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单与房管部门签订房屋代理经租合同后,房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代理房屋产权人验收竣工房屋。
(2)居住区开发单位组建的房屋,可委托房管部门代验收,并签订协议。协议格式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四、验收项目
1、主要项目:
(1)房屋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外墙防水工程;
(3)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排水工程;(4)房屋电梯、水泵等特种设备工程。
2、一般项目:
(1)房屋的楼地面工程;
(2)房屋的门窗安装、木装修工程;
(3)房屋的装饰工程;
(4)房屋内电气、给水、消防及卫生设施工程;
(5)除排水工程外的房屋附属设施工程(包括街坊路面、路灯、绿化等)。
五、接管条件
1、房屋验收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
2、房屋验收主要项目达到合格标准,一般项目部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建房单位补课返修至合格,如不合格项目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且建房单位已落实施工队伍、确定修理期限和订立修理协议的;
3、房屋验收主要项目中有一个分项目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房管部门不予接管,应由建房单位组织返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的。
4、房屋接管时须完整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竣工图;
(2)房屋隐蔽结构验收记录;
(3)房屋材料质保单;
(4)房屋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通知单;
(5)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基础埋深;
(6)沉陷和变形位移观测记录;
(7)设备调试记录;
(8)街坊总体图。
5、高层住宅应设有管理室和自行车棚。
6、新建房屋已明确保修责任并签订协议。
六、接管程序
新建房屋符合接管条件,且消防、环卫、劳动局等部门已签发验收合格证的,由房管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开出房屋接管通知单,并组织人员到实地丈量和租金测估,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看管空关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