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200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市房屋设备公司:
为加强新建公房验收接管工作的管理,现将《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
为确保新建房屋的住用安全,及时发挥新建房屋的使用功能,明确交接各方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地方财政投资新建(包括公建配套)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和系统单位集资建造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系统单位自建自管的房屋,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新建房屋各分项目按照要求全部建完,达到房屋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街坊道路通、街坊路灯亮和周围场地清。
2、新建房屋验收前,建房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投资性质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书和建筑执照,征用(调拨)土地的文件;
(3)房屋街坊内各类管线竣工位置、走向综合平面图;
(4)施工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合格凭证。
3、新建房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标准按照沪建(80)第948号文《关于上海市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和沪建城(91)第10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验收程序
1、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房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单,房管部门在接到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房管部门应在验收之日起七日内开出《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建房单位应按照《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所列项目,组织施工队伍在二周内返修,并约定时间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房管部门在新建房屋验收过程中不准收取工程补课费,不准强揽补课工程。
2、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