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海南华侨初级中学和海口滨海第九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2007年9月17日 琼发改收费[2007]1094号)
海口市物价局、海口市财政局:
报来《关于海南华侨初级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7]19号)、《关于海南华侨初级中学收取杂费成本监审的补充说明》(市价字[2007]86号)和《关于海口滨海第九小学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7]4号)收悉。经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海南华侨初级中学和海口滨海第九小学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
1.海南华侨初级中学:每生每学期4300元。
2.海口滨海第九小学:每生每学期1500元。
二、学费是学校经费来源之一,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还贷及办学支出。贷款期满并还清贷款后,学校的所有资产归属原贷款学校。
三、代收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和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该项费用的学生收取。其他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
四、课本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征订,课本费按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核定的价格收取。未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不准在学校强行向学生发行。
五、所有与学生有关的商业保险,均由学生或其家长自行选择是否购买,学校不得强行代收。
六、学费由学校财务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开支。
七、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华侨初级中学和海口滨海第九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4]1428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