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非城镇地区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通知
(沪土发[1992]99号 1992年5月1日)
各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的管理,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沪府办〔1992〕5号《关于本市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统筹费的通知》精神,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征收本市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非城镇地区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户(包括国营农场所属的非农建设用地),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已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统筹费。
二、征收土地使用统筹费标准。
三、用地户缴纳土地使用统筹费,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用地户,可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发证后,再按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调整,已收统筹费多退少补。
四、非城镇地区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统筹费的收取,按照沪土发〔1991〕184号《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收费办法》规定办理。
五、新批准的用地单位,自发给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的一年内免征。第二年起征时,不足半年的免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自第三年起照实征收。
六、土地使用统筹费自1992年1月起计征,由各县(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征收,每年分两期凭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费缴款通知单缴纳征收,第一期为5月31日前,第二期为11月30日前征收完毕,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应收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