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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包卫发[2006]98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2006年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深入开展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内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延期到2006年底。现就2006年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2006年专项行动仍然围绕《包头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5项工作重点开展工作: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四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克服一切畏难、松懈、麻痹情绪,保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证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促进本地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各地区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在加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联系、信息沟通和案件移送的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案件移送工作。
  (三)加强督查和调研,实行责任追究。各地区要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实行责任制,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组织不力,问题处理不当等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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