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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的通知
(包卫发[2006]11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市部分地区,个别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混乱,违规签发、乱收费等问题,特别定包头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并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包头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公安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包头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本规定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证明专用章”。

第二章 签发与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指导工作。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管。
  第五条 各旗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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