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管理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管理的通知
(包卫发[2006]16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包头市卫生局、公安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信息管理,决定在全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由市卫生局确定的软件供应商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软件”,《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实行计算机打印。否则将取消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各使用单位购置。
  2、全市重新审定“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妇幼保健所和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6月底前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样件和所需“《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软件”数量报市卫生局基妇科,以供卫生、公安部门审定和备案。不规范的印章要重新刻制。
  3、乡镇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原则上实行计算机管理,对确不具备计算机管理条件的,在手工填写、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前的相关记录、表格等信息后,到所在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所打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