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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7年10月17日 琼发改收费[2007]1184号)


各市、县物价局:
  儋州市物价局来文请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和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问题,鉴于这个问题在全省具有普遍性,经研究,现就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权、典权等。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文,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精神,批复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包括抵押权、典权等收费,原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3]334号文中有关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自然废止。
  省发展与改革厅琼发改收费[2006]153号文批复同意儋州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按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文执行后,应终止琼价费字[1993]334号文中有关房产抵押、典当管理费。因此,儋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收取他项权利登记费后再收取房屋抵押管理费属重复收费,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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