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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0月18日 琼发改价格[2007]1186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辖区各类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凡其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做好归类调整工作。我省学校用电仍按原归类执行居民电价;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费)从原行政事业性用水归类为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管道燃气归类为居民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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