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个人购买商品住宅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沪人防[1990]第78号 1990年4月9日)
为减轻本市城镇居民个人因解决居住困难而购买商品住宅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沪府办发〔1989〕39号《关于本市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规定》,决定对本市市区及郊县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住宅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免交范围:
1、个人用人民币购买的全价一般商品住宅和以外汇人民币购买的全价侨汇商品住宅;
2、个人用人民币购买的优惠价一般商品住宅(包括系统单位以优惠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此优惠价为不得低于市府规定的商品住宅的优惠价。
二、免交手续:
1、凡属上述范围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各售房单位在建设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住宅竣工出售给个人以后,于当年年底填报年报表送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审核后报送市人防办公室,由市人防办公室将应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的资金返回给各有关售房单位。
2、以整幢出售符合免交范围的全价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在出售给个人时,即应从售价中减去人防工程建设费。
3、对企业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及自行建造的一般住宅,以优惠价出售给本系统职工的,由市房管局审核后,报送市人防办公室。对应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的资金由市人防办公室按年度结算后返回有关企业单位。
4、需要申报返回应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各单位,除出具市房管局审核件外,还必须出具该项目建设时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收据的影印件。
5、返回时间:各有关单位按年度将申报资料提交市人防办公室后,市人防办公室于下年六月份之前将应免交的人防工程建设费资金返回各有关单位。
三、商品住宅(除了售价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优惠价出售给个人的以外)以及其他各类商品房一律按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89〕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