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向单位、个人出售的内销商品房不得出售使用权的通知
(沪房[1992]商字发第436号 1992年6月18日)
各房产开发经营公司:
我局在一九八八年五月以沪房(88)第204号文发出“关于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出售商品房产权性质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出售给单位或个人的商品房,即为出售产权,不得出售使用权。
据调查,上述通知发出以来,仍有一些房产开发经营单位违反规定。
现重申,各房产开发经营公司凡出售给单位或个人的商品房,均为出售产权,不得出售使用权。今后若有违反,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并追究有关销售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