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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领导并主持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的全面工作,同时兼任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

  第六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下设3个处,即一处、二处、三处,分别在各处处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处:负责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省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调研、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承担内外联系协调和其他综合性工作。

  二处:负责各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处:负责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省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由一处承担。二处、三处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的具体工作。同时,负责本处职责范围内报告、文件、资料等的收集、整理、统计、报送工作,便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积累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一处同时承担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立项建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和保障工作,落实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审计厅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完成省审计厅指派的工作任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3个处在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既要按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又要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召集和主持,3个处的负责人参加,邀请省审计厅相关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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