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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市区与郊县、本市与外省市之间公有房屋交换中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市区与郊县、本市与外省市之间公有房屋交换中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
([1991]沪公[户]207号 1991年11月29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交换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房屋交换的规定,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本着从严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进少出多,至少对等的原则,现将本市居民租赁的公有房屋在市区与郊县之间、本市与外省之间进行交换中涉及的有关户口迁移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与郊县公有房屋交换的户口迁移

  凡本市非农业人口在市区与郊县之间申请房屋交换的,郊县的承租人须持申请书和迁入地区房管部门(指市区,下同)签署初审同意意见的《市区与郊县公有房屋交换联系单》一式三份和《有关迁入(出)人员花名册》,向迁入地区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并依照上级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市区与郊县公有房屋交换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联系单一份由派出所留存、另二份由公安派出所转送调入地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签署的联系单核发《房屋使用交换合同》。合同生效后,郊县承租人凭《租用公房凭证》(蓝卡)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郊县各公安派出所凭《租用公房凭证》(蓝卡)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上述公有房屋交换中的户口迁移,一般控制在市区非控制迁入地区与上海、嘉定、川沙三县范围内,其它六个郊县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酌情照顾解决。

  二、本市与外省市公有房屋交换的户口迁移

  凡因工作调动、照顾夫妻团聚、离退休后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等原因,申请本市与外省市房屋交换所涉及的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人员(非农业人口)必须是符合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本市房管部门凭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本市劳动局(人事局)工作调令,依照《细则》规定的房屋交换政策接受并办理跨省市房屋交换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租用公房凭证”(蓝卡)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本市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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