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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沪土发1993181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区规划土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我市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局〔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文件和〔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铁路用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铁路用地由上海铁路分局统一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户名为上海铁路局或上海铁路分局,具体单位以上海铁路局×××或上海铁路分局(×××站、段)。铁路部属单位以独立法人名称登记户名。

  2、铁路运输用地以一个车站或区间线路为单位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跨越区、县行政境界线的应分别向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所在区县管理部门申报。

  3、铁路运输用地以外的其他一般用地如:住宅、学校、宾馆、工厂企业等,应分别按
  不同使用人和土地的不同用途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二、确权

  1、对于依法办理过征用、划拨手续,现实际在使用的铁路各类用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属铁路部门。经申报、审核、确定用地范围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凡非铁路单位或个人经各级政府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铁路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属该单位或个人。

  3、历史上由铁路部门依法接收留用的铁路用地,以及以后与其它单位相互调换和移交给铁路使用的用地,现无用地纠纷的,土地使用权属铁路部门。

  4、对于原属铁路留用土地,在"土改"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明确分给农村集体并有据可查的,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农村集体;对未明确分给农村集体,但一直由农村集体耕种,在不影响正常运行和生产建设的情况下,仍由农村集体耕种并维护现状。其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需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5、凡非铁路单位或个人由于历史原因占用铁路用地的,在不影响铁路运输生产的情况下,其土地使用仍维持现状。暂不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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