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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宗教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宗教局等四部门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7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宗教局、土地局、房管局、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确保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批租中,凡涉及需重点保护的已开放或将要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则上不得动迁。

  二、土地批租中涉及非重点保护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它宗教房地产,有关单位必须与宗教团体充分协商,订立动迁或补偿协议并经市宗教局同意后,方可向市土地局申办批租手续。各宗教团体应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动迁选址,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状况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扩建的,扩建部分的经费由宗教团体自筹解决,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帮助落实新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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