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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3、被拆迁人常住户口证明;

  4、按《细则》44条规定,因不予安置发生纠纷的,应附调查复核依据;

  5、谈话笔录、会议记录、看房单等。

  五、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下列证件:

  1、公房凭证或房屋产权证件、房屋平面图;

  2、常住户口证明;

  3、《细则》45条规定中应予安置对象有关情况的证明;

  4、独生子女证及年龄记录。

  以上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一式二份,由申请人填好清单,连同裁决申请书送主管部门签收。

  六、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自然人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上);

  3、申请裁决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搬拆地点和搬拆日期;

  4、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5、附项写明“详见申请裁决提供资料清单”。

  七、裁决程序

  1、裁决管辖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裁决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2)申请裁决不符合第三条条件之一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还申请书及附件,并说明理由。

  申请裁决书未载明本规定第六条内容之一或未按第四、五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限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作未申请,并将申请及附件退还给申请人。

  2、管辖机关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签收手续。

  管辖机关有权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取证据,有关当事人不得拒绝。

  3、审理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必须先行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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