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房[1992]拆字发第215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使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限迁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及有关表式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限迁程序规定
一、为及时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裁决的受理范围与管辖
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
2、凡重大市政建设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由市房产管理局裁决。
3、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产管理局以及房管所、站(包括管养段)、办事处使用的房屋补偿、安置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申请裁决的条件:
1、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裁决机关受理和管辖范围。
4、递交申请裁决的申请书和副本。
5、委托代理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委托代理证书。
四、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递交下列证件:
1、拆迁项目批准文件;
2、被拆迁人房屋居住情况及房屋平面图等有关资料、私房征询意见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