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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确权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
(沪土发[1990]216号 1990年12月15日)


各县宝山区土地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嘉定、南汇、松江、上海四县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各县在试点中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若干历史问题,提出如下确权意见:

  一、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对依法批准迁建住宅后应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不予确定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作非法占地处理。

  二、凡按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并确定宅基地面积的,按照批准面积核定。
  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少于规定的标准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只批准建房占地面积,没有明确宅基地总面积的,以批准建房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
  
  只批建房间数不包括棚舍,没有明确用地面积的,以建房间数占地面积加1.2倍核定宅基地总面积,以上核定的占地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凡符合县人民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建房的,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宅基地面积核定,差额不补;对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只能按一户用地标准核定宅基地面积。

  四、一九八三年十月七日《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布以后未经拆迁、翻建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确定使用权。

  五、通过合法的房屋继承取得宅基地的,原则上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的房屋赠与、购买房屋取得宅基地的,原则上也可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如承受人已有宅基地的,两处合计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原竹园地、自留地、经批准改变为宅基地的,按批准的宅基地的面积确认使用权,超过合法批准的,按超占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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