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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有关面积计算口径的复函
(沪房[1992]拆字发第1162号 1992年11月18日)


杨浦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八月二十六日来函已悉,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阁楼、厅面积计算口径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阁楼:居住的阁楼高度不足1.2米(含1.2米)部分,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含1.7米)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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