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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复函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解释私房拆迁有关规定的复函
(沪房[1992]拆字发第620号 1992年7月25日)
上海外高桥发电厂筹建处、川沙征地事务所:
你厂七月二十一日来函已悉,关于筹建电厂涉及拆迁私房的有关补偿安置政策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七条
关于被拆迁私房,私房所有人保留产权问题的解释:拆迁没有常住户口的私房,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的应全部按新建房成本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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