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2008年2月2日 琼发改收费[2008]175号)
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规定,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8]132号)有关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