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兴办三产改建房屋中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房[1992]总工字发第1313号 1992年12月15日)
各区、县房管局: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的兴起,许多用房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所用房屋进行拆建、改建,扩大营业场所,或提高装饰、设备标准,适应使用需要,促进房产的再开发和市容的改观,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和未对原有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或不按原核定的原则和设计图纸,擅自行事的行为,已使一些房屋结构受损,威胁住用安全,为了有利于合理使用原有房屋,支持三产发展,确保住用安全,根据《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房屋质量管理规定》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改变房屋及附属设施,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
二、凡下列形式的改变房屋及附属设施,必须对原有房屋作房屋可靠性、旧地基承载能力等安全检测。
1.加层或插层;
2.改建或扩建;
3.结构变动,包括装饰工程引起的结构变动,为增加使用空间而采取的降低地坪标高或抬高屋面等措施;
4.改变设计用途,增加荷载。
三、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由市房管局批准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其资质等级,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四、改变房屋及附属设施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五、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改变工程,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工程质量由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要督促施工单位,在技术条件许可和安全措施落实后施工,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覆盖验收;要把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工程设计图纸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和竣工验收的必备技术资料。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及附属设施,或任意改变批准范围和设计要求者,房屋所有人有权追究责任。在公房中,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房屋原结构,并处以修复费一倍的罚款;擅自在房屋内搭建的,限期拆除,并处以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对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危及房屋安全的,房管部门有权强制恢复结构和抢修,其费用由当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