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
《决定》施行之日起,空关房屋不实行冻结,空关房屋超过三年的,由各房管所将空关房屋上报各区房管局,由各区局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处理,系统单位房管所、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对其管理的到期空屋报各区房管局汇总后上报市房管局处理。
各房管所、系统单位房管所、物业管理公司均不得擅自处理和使用超期空关房屋。
五、《决定》施行后,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
《决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以
《决定》和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道路明细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 要 道 路 明 细 表
1、南京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延安路(中山东一路-南京西路)
3、北京路(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金陵路(中山东一路-龙门路)
5、淮海路(人民路-新华路)
6、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外白渡桥)
7、中山东二路(延安东路-东门路)
8、西藏路(天目东路-复兴路)
9、四川北路(北苏州路-江湾路)
10、瑞金路(延安路-徐家汇路)
11、石门路(延安路-新闸路)
12、恒丰路(新闸路-沪太路)
13、茂名路(南京西路-永嘉路)
14、常熟路(华山路-淮海路)
15、宝庆路(淮海路-桃江路)
16、衡山路(桃江路-肇家浜路)
17、华山路(愚园路-衡山路)
18、新华路(淮海西路-中山西路)
19、虹桥路(古北路-机场)
20、漕溪北路(中山西路-肇家浜路)
21、万航渡路(愚园路-北京西路)
22、武宁路(长寿路-中山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