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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1993]政字发第1229号 1993年8月21日)


各区(县)房管局、办事处、房管所、各系统单位房管所、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区(县)房管局、办事处、房管所、系统单位房管所、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精神,以确保《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决定》中所称的本市主要道路划定详见附件。

  三、房屋空关超过规定保留期限三年的起算日期从《决定》施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已超期冻结的空关房屋(空关新建住宅、单位调配过程中空出的逾期房屋),不论其空关年限长短,一律解冻,由各房屋保留单位继续安排使用。空关房屋看管费根据空关房屋用途和原空关期限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按《决定》规定的标准向房屋保留单位收取超期空屋看管费。

  《决定》对看管费收取的倍数应包括原租金额,各房管所不得另行加收和超收空屋看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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