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区、县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向委、办、局、区、县的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经汇总审核后报市计委,由市计委统一平衡下达。 中央各部及外省市在沪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计划,按项目审批渠道直接报市计委。销售计划由市房管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汇总编制,报市计委审定后正式下达。未列入商品房销售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擅自销售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易合同鉴证和过户手续,产权监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地产权证书。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等的统计报表,由各委、办、局、区、县的计划主管部门汇总后(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始报表)送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统一汇总送上海市统计局。
四、根据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度投资规模和开发量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新成立尚未评定资质等级的公司,按其注册时的自有流动资金及技术人员状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的规模予以控制,不得越级,超规模进行开发建设。
五、各系统所属各单位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需挖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内销商品房的,需报经主管委、办、局、区、县计经委同意并报市规划局、市土地局批准后,按土地有偿使用有关规定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及向有关部门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等费用,方可转为商品房开发基地,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六、各系统所属各单位的职工住宅建设的基地、资金、房源必须专项用于职工解困,不得挪作商品房开发经营。对部分有解困任务和商品房开发双重职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商品房开发必须在项目审批、土地获得、建设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应予分列。
七、内销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全市建设用地计划。各委、办、局、区、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用地计划,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时向所属的委、办、局、区、县计划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计委和市建委统一平衡下达。
八、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参建”名义购入的内销商品房而又未列入商品房建设和销售计划的,只能自用,不得再以“参建”的名义进行转让。需要转让时,必须先获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按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再进行转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