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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通知
(沪计投[1993]106号 1993年7月31日)


各委、办、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1号《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贯彻中央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房地产开发是指经上海市房管局批准,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用以出售、经营的住宅、公寓、商住楼、综合楼、厂房、仓库等建筑,以及必要的附属建筑和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包括主建、联建、参建)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范畴,严禁计划外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其外资部分不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本市内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各委、办、局、区、县按审批权限分级管理。

  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同一基地内,下同)不超过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或投资规划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委、办、区、县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各局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是各委、办权限的一半;总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由各委、办、区、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送(报)市计委审批。

  中央各部、外省市来沪组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开发建设项目,一律报市计委审批。有国家专列计划的在下达计划内安排。

  外销商品房一律通过土地批租形式,按上海市外资委规定办理。待设计方案或扩初设计批准后,并具备开工条件时,通过各委、办、局、区、县转市计委列入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正式项目计划。以上所有项目批准文件,均应抄送(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计划编报和统计经各委、办、局、区、县计划主管部门和市计委批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均应按建设进度,统一纳入市计委年度预备项目、建设项目和销售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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