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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应按规定收取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在拆迁范围内从事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拆房单位),接受拆房委托时,必须向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直管公房的拆房工作,由各区、县房屋建筑材料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

  拆迁人将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工作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工作,分别委托给拆迁单位和拆房单位的,应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托的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单位。

  委托合同须报区、县房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拆迁项目的名称和范围;

  (二)拆迁的居民户数和单位户数;

  (三)具体委托事项;

  (四)拆除房屋的类型及建筑面积,旧建筑材料处理方法;

  (五)履行拆迁工作的期限;

  (六)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形式,安置房源的数量和地点;

  (七)劳务费数量,付款时间和方法;

  (八)补偿费用和安置用房的结算方法;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有必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人员为主在委托范围内从事拆迁活动。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

  第十七条 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时,须持市房管局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外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来本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资格证书》向临时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经初审后报市房管局批准核发房屋拆迁单位资格临时证书。外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离开本市,应交还房屋拆迁单位资格临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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