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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8年8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1日)废止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2]拆字发第612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市房管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将在一九九二年下半年对已领取《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单位进行换证登记,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准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的领导。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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