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1号 1994年10月8日)
各区、县房管局,产权所有人和房屋使用单位:
我局于1994年2月以沪房(94)总工字发第123号文发出《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已有半年。从执行情况看,大多数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单位对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比较重视,认真执行《通知》各项要求。但有部分单位不遵守保护建筑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建、破墙开店、变动结构、改变风格。使保护建筑受到损伤,已引起各方的关注。
为贯彻黄菊市长1991年第8号令颁布的《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我局重申:
一、优秀近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按《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保护。应指定专职部门或人员对优秀近代建筑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查勘修缮,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不得擅自改变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现状和使用性质。
二、确因需要改变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的,属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文管委审批,其中公有房屋须事先报市房管局审批。属于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的,须报市房管局审批。涉及城市规划范围的,须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装饰或在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在立项之前,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文件规定,须向市房管局办理申报手续。
四、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迁移、装饰、置换或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修,在立项之前,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房屋质量检测,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管理全市检测业务。
五、接通知后,优秀房屋现状和使用性质,包括改建、扩建、装饰、置换或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大修,作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994年11月中旬前报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