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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

  十六、关于“规划绿化用地”问题

  “规划绿化用地”是指规划已明确为绿地,但目前尚未绿化的城市街坊内的空地,包括过去曾经绿化、后因种种原因遭破坏或被占用的城市街坊内空地。

  十七、关于出境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问题

  (一)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

  (1)由于年老健康等原因担心在外不适宜定居的;

  (2)由侨办、统战等部门出具证明的工作对象;

  (3)其他特殊情况。保留期间的租金暂按“暂标”的九倍计收外汇人民币(见分四舍五入)。外汇人民币从保留之日起支付。“文革”代经产一概不予保留。

  (二)承租人去国(境)外探亲、留学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的,一般保留三年。出境伴读按留学处理。保留期满,要求继续保留的,需提交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继续探亲或留学的证明文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予延长保留期。延长保留期限一般控制在三年之内。

  如需保留的房屋属“文革”代经产,探亲的可保留一年;留学的可保留三年。

  (三)凡出境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担保人管理房屋和其财产。担保人的条件是: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经济收入并能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四)全家先后出境,既有探亲、留学,又有定居的,计租以最后一个同住人出境为准。如申请保留房屋使用权而出租人不同意的,出租人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八、关于空房清理、处理问题

  (一)凡地方财政投资由单位自行建造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开发调拨单。

  (二)凡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包括空关新建住宅、调配过程中空出的新里以上房屋),属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包括单位委托代理经租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经营单位在每月五日前报各区房管局冻结,区房管局汇总后填写清册在每月十五日前报市房管局统一处理。属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系统单位房屋经营机构应在每月五日前将逾期空关房屋分别报所在地房管局所设办事处和其主管局,由办事处报区房管局冻结,区房管局汇总后填写清册在每月十五日前报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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