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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的通知


  “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是指原居住本处的同住人现按政策可以回沪的,如:知青回沪、驻疆知青年满十六周岁子女回沪、留学、参军等。

  十、关于终止租赁关系日期与房屋腾空日期的问题

  从办理退房手续之日到房屋腾空时间为三个月。

  终止租赁关系日期即为腾空房屋的日期。

  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出租人必须在《租用公房凭证》上加盖终止租赁关系日期;承租人应一次付清腾空房屋前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腾空房屋移交空房时,承租人必须缴还《租用公房凭证》。

  终止租赁关系之日即为单位保留房屋开始日期。

  十一、关于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联营等问题

  商业企业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按市府法制办、市府财

  贸办和市房管局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的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十二、关于阳台加窗问题

  除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加窗的阳台外,其他阳台加窗,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要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用料。阳台加窗费用和修理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十三、关于房屋内搭建问题

  房屋内搭建是指在房屋内搭阁、分隔,走道分隔成间,开平顶洞,阳台加窗,阳台搭建,开老虎天窗等。

  十四、关于“房屋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途合理分摊”问题

  “实际用途”分居住和非居住两类。管理费按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租金比例乘以各自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十五、关于临时借用道路、绿地问题

  临时借用人必须向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报请区、县房管局核准。 道路临时借用费按《关于公布上海市新建新村管理暂行规定》,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计收,超过一月不足二月的按二个月计收,以此类推。

  绿地临时借用费按上海市绿化委员会(88)沪绿委字第04号文《关于转发“上海市行道树、绿地变更损失补偿、赔偿和罚款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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