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地翻建房屋增加面积部分的租金收取问题
出租人投资原地翻建非居住房屋,除对原承租人按原面积安置的租金按标准租金执行外,增加部分的租金按协议租金执行。
四、关于室内自行装饰和添装设备的处理问题
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内自费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应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双方 明确产权归属及修理责任。对过去自费装饰和添装设备产权归属和修理责任不明确的,应在换发公房租用凭证和签订租赁合同时加以明确。
五、关于“居住困难”问题
本细则中的“居住困难”是指:(1)实际居住面积人均四平方米以下;(2)三代同室或两对夫妻同室(如一室已分隔成二间的不算);(3)其他严重不方便户。
六、关于已拆套分配使用的新工房的交换、调配、更改户名的问题
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新工房,在原调配时已拆套分配进两个承租人并分别安装煤气的,凡符合交换、调配、更改户名条件的,可予同意交换、调配、更改户名。
七、关于“同住人”问题
本细则中的“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
单位增配房屋时,租赁户名应该立实际使用人。
在房屋调配时,调配单中已明确户口迁出而未迁出的,不作同住人。如应迁出的户口是原房承租人的,须同时办理更改原房租赁户名手续。
八、关于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更改户名问题
有些因工作需要把户口迁离本市的,如:从事地质工作、参军、水上户口、直属劳改农场单身干部和出国留学、探亲经批准同意保留住房期限内的等不作为迁离本市。承租人出国或死亡发生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沪府(1980)110号文《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前的。现实际使用人要求更改租赁户名可予同意,但须书面保证原承租人回沪后的使用权。
九、关于“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