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沪土发1992163号 1992年8月24日)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部、资料中心、档案馆、土地估价所: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涉〔92〕第188号《关于重新核定市土地管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认真贯彻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土地管理系统重新核定的19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凡需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坚决克服收费上的随意性。
二、要进一步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各种收费票据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尽快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并明确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把收费管理工作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认真做好各种票据的领发,保管和核销工作,切实做到收费有依据,开支有范围,管理有制度。
三、各单位均应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向当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