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开发办公室、川沙县人民政府、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土发[1991]54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
川沙县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开发公司、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
为加快浦东新区开发,我们根据市政府沪府(1990)60号文《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对预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
关于浦东新区域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
土地预征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在市府规定预征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包括单位和个人)均按沪府(1990)60号文《关于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预征土地原则上按生产队建制范围进行。预征后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原使用关系不变。但在预征范围内经市土地局预约出让给开发公司的土地中有关乡镇企业用地按本意见六、七条办理。
三、预征生产队土地,由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市土地局征地事务部分别代表甲、乙方签订预征协议书。预征协议书应附预征生产队的土地及集体所有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情况的文字资料,并由生产队盖章;预征乡镇企业使用的土地,由该企业作为协议签约的甲方,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登记造册,登记的内容为建筑物的面积、结构、质量、建造日期。 预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须经甲、乙方的上级鉴证。甲方上级为所在乡的人民政府,乙方上级为市土地管理局。
预征协议签订后,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建筑物,凭批准文件在实征时统一调整。
四、预征土地时,按耕地实际面积付给30%的土地补偿费,补偿费经市土地局征地事务部审核后支付。实征前,暂由乡政府专户存储,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由县土地局监督管理。实征时,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
五、在已实行预征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要严格控制。对个别确实急需建房的,要经区、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并报市浦东开发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