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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
(沪房[1993]权字发第52号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各房产开发经营公司:
  为统一本市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口径,现将《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以前下发的《公私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和《上海市商品住宅出售面积计算规划》同时废止。

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

  为了加强异产同幢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摊算原则:
  异产同幢房屋是指同一幢房屋内结构相连并具有共有、共用部位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摊算,有合法的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无产权分割文件、协议或协议含糊不清的,按本办法办理。
  二、摊算办法:
  式中:
  Si--某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
  Ai--某产权人独用部位的使用面积,包括独用的客厅、卫生间、灶间、箱子间、壁橱、扶梯间等辅助部位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凹、挑阳台;
  Ci--某产权人应分得的非全幢房屋产权人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凹、挑阳台;
  S--全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凹、挑阳台、地下室、地下架空层、非居住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
  A--各产权人独用的使用面积之和;
  C--非全幢房屋产权人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面积之和;
  Bi--某产权人凹、挑阳台的建筑面积。
  三、几点说明:
  1.房屋内外墙体和共用门厅、走廊通道、电梯井道、电梯机房间、垃圾道、烟道、屋顶水箱间、配电间、水泵房等为全幢房屋全体产权人共有共用部位,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各自的房屋使用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
  2.客厅、箱子间、壁橱、灶间、卫生间、楼梯间等凡由非全幢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使用面积按该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3.凹、挑阳台建筑面积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合用的凹、挑阳台按合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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