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管道拆除时,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
第二十六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险肇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组织由委托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查清事故经过情况和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涉及刑事责任的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向法院起诉,协助事故单位总结教训,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事故调查和取证,至少有二人同时参加并作好记录,由被调查人签字,对事故现场拍摄的资料作出标记,注明有关数据或绘制简明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和立档备案。
三、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书》报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伤亡的统计口径和上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