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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制定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各区房产管理局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领导;

  三、受理拆除工程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

  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对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安全资格审查的年验工作,核发安全资格认可证;

  三、对受委托的市重点、特殊的拆除工程进行项目安全核准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发证工作。

  第七条 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相应的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拆除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市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单位的安全资质认证和培训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工程项目的安全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安全资格认可及开工核准

  第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安全资格认可手续。符合下列条件者,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

  一、工商登记营业范围内有拆房业务;

  二、申报单位有较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四、直接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接受过安全培训;

  五、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在明确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后,必须与施工单位共同持以下资料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办理开工核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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