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1994]修字发第292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区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四川南路29号504室,邮编200002)。
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需要拆除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已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细则所称承包单位是指已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认可证,可承担房屋拆除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拆除工程实行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年检制度。对拆除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核准制度,并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收取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安全管理负责人必须由承包单位人员出任。禁止将工程转包。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全市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局内设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公室,实施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