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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应为土地管理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法人代表签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应为土地管理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法人代表签订的通知
(沪土发[1994]57号 1994年4月26日)


各县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的推动下,本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了力度,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引进外资,对上海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重要法律文书。规范的符合法规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但是,我们发现个别出让合同的签订,未按法规的规定办理,而是由当地政府的领导,甚至是开发区的领导签订。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今年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以及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条以上各款规定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为纠正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不规范的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按市土地管理局的范本拟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约定的条件,未经市土地管理局同意,不得随意删改。

  二、各县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应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应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法人代表签订。如法人代表因故不能签订的,事前由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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