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年龄夫妇是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在拆迁公告公布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妇,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另一方居住在拆迁范围外且居住有困难的,应予计入安置人数。这里所指的“困难”标准为:除结婚用居住面积10平方米外,余下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
十二、关于
《细则》第
四十六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安置时增加面积的标准
本条“可增加”的概念,系照顾性质。拆迁人可视其房源情况具体决定。可增加的居住面积为二至四平方米。
十三、关于
《细则》第
五十六条不发给搬家补助费的对象
凡超过裁决或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的被拆迁人和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均不发搬家补助费。
十四、关于
《细则》第
六十二条“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
上述标准是指全市年度平均数,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数为准。
十五、关于
《细则》第
六十五条“应按原面积建成或互换商业网点”和“拆除其他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的产权
因市政建设拆迁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属于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所必须的设施,拆迁单位应按原面积新建或互换商业网点进行安置,新建安置和互换房屋产权归原公房所有人,并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凡拆迁其他地方财政投资的非居住公有房屋,原地仍建造房屋时,应将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产权归原公房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