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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


  凡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及该局下属的房管所站(包括管养段)、办事处自己使用的各类房屋,因被拆迁时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

  七、关于《细则》二十九条“公益事业”的范围

  公益事业一般是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事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具体指医院、学校、文化馆、图书馆、养老院及体育场(馆)等。但不包括上述单位所办的“三产”用房部分。

  八、关于发放私房补偿费

  拆迁人或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将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价款,在房屋拆除后一个月内,或被拆迁人迁离原址二个月内发给原私房所有权人。

  九、关于《细则》三十七条“三分之一成本价和成本价房屋”的产权

  该条中所指的以新房“三分之一成本价”和“超出原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新房成本价”出售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中注明被拆迁人购房款所占的比例。

  十、关于《细则》四十四条“居住困难”的标准

  本条所指“居住困难”,包括(1)实际居住面积4平方米/人以下;(2)三代同室或两对夫妻同室(如一室已分隔成二间的不算);(3)其他严重不方便户。

  十一、关于《细则》四十五条“晚婚年龄”和“居住有困难”的配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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