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迁基地跨区、县时,拆迁人应分别向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三、关于
《细则》第
十六条的委托拆迁手续
一个拆迁基地内有二个以上拆迁人的,在委托拆迁时,只能委托同一个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可以所有方共同签约,也可多个拆迁人推举一个代表与被委托单位签约,但拆迁人委托代表时,必须以协议形式予以确认。
经区、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进行基地动迁时,必须指定其中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参建单位(即拆迁人)出面办理拆迁房屋中各项手续(附上述批文)。如委托他人拆迁,同前款。
四、关于
《细则》第
二十条“对使用人给予临时安置的房屋”,是指对使用人临时安置的房屋必须是永久性房屋。
五、关于房屋拆迁范围的划定及用色
区、县房管局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统一用蓝线划定具体拆迁范围,并盖上区、县房管局公章,如有必要可加说明或要求。所划范围必须与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拆迁范围相一致。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拆迁范围的,按
《细则》第
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调整手续。
凡遇拆迁房屋不成幢而须扩大拆迁范围,经区、县房管局核实无误确须一并拆除的,可在划定拆迁范围时一并划入,但拆除超出部分房屋后的土地,拆迁人不得占用。
六、关于
《细则》第
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区、县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