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的通知
(沪房[1991]拆字发第373号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各区、县房管局: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口径
一、关于《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简称
《细则》)的适用范围
《细则》第
二条所称的“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系指市区和郊县(如工业区、国营农场、城镇及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所称的“城市建设需要”系指各类生产或生活设施建设及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其筹建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凡原房屋及附属物所有人在原地翻建、拆除等不涉及补偿安置或只迁移房屋使用人而不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不适用
《细则》。
二、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拆迁计划的内容:1、拆迁费用总额,资金落实情况;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住宅和非住宅的数量,住宅中私房和公房的户数);3、拆迁户数(其中居民及单位的户数;单位中全民、集体的户数);4、拆迁期限,即起讫日期;5、拆迁基地跨区、县时的情况;6、分期实施拆迁基地的情况。
(二)拆迁方案的内容:1、拆迁住宅安置方式和时限:一次安置、临时过渡安置居民户数(其中自行临时过渡户数);一次安置房源数量、地点及大致户室比,临时过渡房源地点、数量及基本生活条件情况,临时过渡期限;对私房户准备调换产权的房源地址、数量。2、拆迁非住宅安置方式和时限:①被拆迁单位希望就地或易地安置数;②拆迁人考虑易地安置的去向,被拆迁单位初步意向;③只补偿不再安置数;④需安排临时房过渡的单位数、地点、期限。3、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委托拆迁协议书、资格证书及拆迁人代表协议书等附件各一份。4、标明申请拆迁范围1/500地形图一份。5、提供拆迁范围内1/500空白地形图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