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印发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7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各单位、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吉林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所称“教师”是指这些教育机构的教师。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及其教师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育行风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四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必须按照“一费制”的收费办法和经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高中和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审核备案制度。不准以任何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工作的各项制度,履行收费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依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建立收费登记卡,收支严格分离,结算及时公开,对收费过程加强监督。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决不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快慢班等或以此名义收费。